是「過度解讀」還是「頭腦模糊」?

1 過度解讀嗎?

最近網路上討論起智慧財產局的「封鎖連結」的作法:為打擊盜版、保護著作權,智慧局正在研擬修法,未來將邀請學者、專家組成一個委員會,由委員會認定,當境外網站涉嫌「重大侵權」,可要求台灣電信業者封鎖該網站IP,阻止台灣網路用戶取用。

就純粹理念上而言,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屬於人的基本權利之一,自然是必須保護而不可侵犯的。但是問題在於網路上盜版的懲罰並不容易,在這裡牽涉到許多人權的衝突,譬如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等。政府既無法在沒有犯罪證據的情況下進行盜版資料的搜索,也沒有權利去監控你所下載的資訊。

因此就有了另外一個邏輯:假如我們無法就使用者方面來防堵侵權,那就來控管提供者。對於台灣境內的網站來說,政府可按照《智財法》的規定來勒令將內容取下或是關站。

但對於台灣境外的網站來說,便難說了。我們知道,各國在智慧財產的基本權利的規定並不相同,因此兩國之間的跨國的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架構,是要另外簽約或是額外規定的。簡單來說,一個台灣的創作者的作品,在一些國家或許是可以合法出版盜版的。

因此,這一次智財局的「封鎖連結」的作法,便是在填補這個「漏洞」。

在行政的處置上,這個作法的理念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當那些網路技術不夠的民眾無法由網站上取得盜版資訊,他們便有更大的機會去將錢交給權利人。但是,就實際上來看,其實問題重重。

但對這些問題的質疑,卻被智財局認為是「過度解讀」,那好,我們就把問題攤開來看看,究竟是不是這麼回事。

2 程序正義問題

如同一些網友指出的,由委員會來進行侵權網站的審理,會有幾個問題。

首先是「封鎖認定問題」:由委員會進行認定的作法,並沒有透過司法機關的審核,而是由委員們進行認定。也就是說,這裡的依據,並不是透過立法院審核通過的判準,而是由委員們同時充當「封鎖認定」的立法者與司法者,而且這些認定的判準與會議內容,在委員會討論時,他們是有權力去要求「不公開」的。

甚至委員會也是政府䀻來的,他們甚至可以自己決定人員的組成,而且如果委員會中有些人的意見不同於主流,還很有可能會被排擠或是拒絕開會,這些問題,我們都已經見過不知道多少次。

以上兩點,都凸顯了委員會的人治的性格,無論你給予這個委員會有多少的法條,但論述的權力和法條的解釋,都是由委員會所進行的。這是行政程序上的重要瑕疵。

因此,各位可以看看以下張玉英組長的發言究竟有多荒謬:

對此,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24日受訪時回應,此法若經立法院通過即有執行的正當性,且審查委員會成員除了學者專家和業者外,亦將邀請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參加,不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並不在於「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而是在「委員會本身的政治權力結構」。並不是說行政過程中有司法人員加入就好,而是單純以「委員會」的政治型態來處理此問題,是人民不同意的。

你說人民要求什麼?就是「與言論自由、傳播有關的事務,至少,必須由法院進行判決,而不要由政府來主導。」

我看不出在這裡有什麼過度解讀,只看到政府某些官員的頭腦模糊

3 政治場景問題

為何「與言論自由、傳播有關的事務,必須由法院進行判決,而不要由政府來主導。」?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無法得知將來政府會如何主導問題的發展。

今天官員

對於「重大」境外侵權認定,是針對具有「專門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或「網站內容一望即知均係侵害著作權」的網站。

各位公民完全不能因此被說服。為什麼?因為(1)這位官員將來不一定是委員會的成員,而且,(2)行政的方針也會因應時事而有所改變。

這些判準,雖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判準(說實話,我認為,按照「一望即知」這樣一種直覺來作為判準是很有問題的),但是它有機會造成滑坡效應。

原因在於,「權利人」總是會對政府施壓,要求它們去解決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問題。

各位心中一定要有一個藍圖,那就是,政治問題是處在權利衝突之中的問題。今天政府當然不會沒事來做出一個侵害人權的舉動,但是一旦人權在衝突時,政府作為一個權利的仲裁者,問題便立刻顯示出來。

因此,「一望即知」可能會在衝突中改變(什麼樣的感知叫做一望即知),「專門從事侵權行為」的意義可能在衝突中改變(到底盜版內容占百分之多少才叫專門?內容的比例要照個數來看還是容量?)。這種衝突的實況,將會在委員會的內鬥、利益的輸送、人脈的拉攏之中進行,然後再按照一種權力的確認(例如會議)之中完成。

人民當然也不得不擔心這個對政府的權力的賦予,是否有可能會有被權力濫用的一天。

對於浮動的標準非民意認定的標準以及在監督上的權力的失落,人民的反應是完全合理的。我們甚至擔心,某些有心人士可以透過一些認定方式,來破壞言論的傳遞以及秘密通訊的自由

在此,我也看不出這裡有什麼過度解讀,也是只看到官員們的頭腦模糊

當你手中握有政治權力,你當然不會覺得它有什麼危險的。但你好像忘記,你有一天也會失去它。

4 權利與權利的抉擇

我認為這樣的要求是更加合理的:「於我國著作權法增訂封鎖侵權網站之規定,並且由法院來加以判決認定。」這裡我的意見或許也和某些網民有所不同。

如我剛才所說,「封鎖侵權網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護智慧財產的權利人。

無論如何,有些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願意主動放棄的,或許,我也會這麼做,譬如像本部落格的授權方式便已經放棄了不少著作者的權利。

但如果有人希望保留它,因為他需要靠他的著作與創造來生活,我不認為有什麼理由讓人去剝奪他的勞動的市場價值。在這裡,我想也是可以反省:究竟應該讓使用者甘願去購買,還是讓使用者不得不購買?我的立場傾向後者。

但無論如何,這個問題都沒有那麼簡單。即使我的立場傾向於著作權應優先於使用者權利,也不代表我提議的這個法案的修正版就是沒有問題的。

首先,這個問題是重大地影響公民權利的。因為我現在所付的電信費用,在我與電信公司簽約時,便也包括了擁有「盜版的下載」的權利。這樣聽起來或許有點奇怪,但當我換個語言來說,那就是「我同時也購買了網路的無遠弗屆」。這是我在簽約時認為我買到的,而如今這樣的東西卻被政府威脅性地準備移除了。

除此之外,當我的言論與資料也可能透過這些國外的所謂「侵權網站」來流通時,政府卻也杜絕了我可進行的這些選擇。

甚至,當政府在防堵這些網站的同時,很有可能使得我們也一併無法取得那些非台灣創作者的盜版作品,這麼一來,便有防堵過當的嫌疑。

因此,一旦這個問題將重大地影響到公民的權利、甚至重新詮釋公民的權利時,政府還是必須把自己保持在一個權力更小、也更加合理的位置上。這一點民主政治的敏感度,政府如果完全沒有意識到,那是荒唐的。

這樣,有過度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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