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集:《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 :敬答諸君子》按此)

相信和我一樣,很多拜讀了陳到《信與不信的婚姻 —- 由沈旭暉婚禮談起》一文(下稱「陳文」)的基督徒讀者都會有一個疑問:那到底聖經在相關問題的立場是什麼呢?因為在一片人情世故的討論中,似乎除了一句空泛的「毫無根據的屬靈口號」,陳文就沒有討論相關的聖經原則:若聖經真的不合人情世故,那我們應該世故還是跟從聖經不合世故?(註一)。

所以本文希望在這方面做一點拾遺補闕的工夫,闡釋一下相關經文和基督徒應持的立場。

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使徒身分和婚禮有什麼相同」

一般反對基督徒和非信徒結婚的弟兄姊妹都會引用林後六 14 上的一句「你們和不信的人不可共負一軛」為根據。但這段經文真的是說信與不信的人不能結婚嗎?

在詮釋這段經文時有幾點我們必須留意:首先新約聖經從來沒有用「共負一軛」來形容婚姻,「負軛」指的通常都是一些重擔或轄制(註二)。另外,這段經文的上文下理均沒有提及信徒的婚姻,相反,這段經文的上文下理說的其實是哥林多信徒是否接受保羅使徒身份的問題,而保羅則勸哥林多人和敵擋他的人分開。

所以林後六章的經文和我們討論的題目其實並不相關。

「不可與他們通婚」:分別為聖的命令

事實上,若要找一段經文支持「信與不信不能結婚」,最接近的經文反而應該是申七 3(註三):

不可與[迦南七族]通婚,不可把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的兒子離開我,去事奉別的神,以致耶和華向你們發烈怒,就快快地把你們消滅。

在我們繼續討論前,我們必須留意兩點:首先這段經文禁止的不是和「外邦人」通婚,而只是和迦南七族通婚,另外,不准通婚的禁令是要以色列人「完全毀滅他們,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恩待他們」(七 2)的背景下存在。雖然後來以色列人一直無法完全消滅迦南人,但不准和他們來往(包括通婚)的禁令一直存在。

為什麼以色列人要如此對待迦南人呢?申七 6 這樣說:

「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的神作聖潔的子民的;耶和華你的神從地上的萬族中,揀選了你作他自己的產業,自己的子民。」

所以去到這裏我們已經見到,「不可通婚」的禁令和以色列人分別為聖作神的子民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若違反此禁令,以色列人就會被引離開神。

舊約有兩個主要違反這個禁令的「案例」:一個是所羅門,另一個則是在被擄歸回的猶太人。

所羅門的案例清楚顯示這個禁令並不涵蓋所有的外邦女子:所羅門在登基之初已娶了埃及公主為妻(王上三章),但聖經並沒有譴責他,仍然說他「愛耶和華,遵行他父親大衛的律例」(王上三 3)。直到他娶其他迦南女子時,聖經才譴責所羅門「的心不像他的父親大衛那樣完全歸於耶和華他的神」(王上十一 4)和重提申七章的禁令。

所以不准和這些外族人通婚的原因並非為了保全猶太人的種族純正性,而是令猶太人和混居的外邦人分別為聖,保守其作為神子民的身分。這一點在被擄回歸的案例中清楚見到,以斯拉記一提及通婚就說,「聖潔的種族當地的民族混雜了」(拉九 2)。

在被擄回歸的案例中還有一點是值得我們留意的,就是當以斯拉得悉猶太人娶迦南女子後,就要他們「照著律法而行,送走這些妻子和她們所生的兒女」(拉十 3),這一點對我們相當重要,但在討論之前,容我說一句關於應用這禁令的話。

這段經文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容易應用,因為它並不是關於神的子民可不可以和非神的子民結婚,而是神的子民可否和在他們中間的迦南七族通婚。但今天我們很容易分出誰是神的子民,但誰是我們中間的迦南七族(相對於其他外邦人)?而且,若「不可通婚」的禁令建基於「完全毀滅他們」,我們今天是否要完全毀滅非信徒?若否,為何我們可以選擇禁令的部分去執行?

「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為聖潔」:林前七章的顛覆倫理

在這個舊約的背景下讀林前七 12-14, 16 必然令我們有多方面的驚奇。

首先我們留意到和上述「被擄回歸」的案例很不同,保羅不但沒有叫信徒和不信的配偶分開,反而勸他們不要離棄配偶。在舊約的背景下,我們不能簡單一句「結左就唔好離」去略去這個教訓:這明顯是和律法的要求不合。

更令我們驚奇的是,舊約禁令指出,若以色列人和迦南女子通婚,他們將被引誘離開神(i.e. 不再成聖)。但在林前,這個成聖的「方向」向逆轉了:是不信的配偶因信徒成為聖潔,不是信徒因配偶而變得不潔。更甚的是,保羅甚至指出,若信徒不離開配偶,連兒女也因這婚姻變得聖潔。

事實上這麼一段我們看來覺得平平無奇的經文將整個猶太人的道德倫理觀都顛覆了:不能在此詳述,但若你回去讀利未記,你會發現,舊約聖潔的原則是,若潔淨與不潔接觸,是潔淨的變得不潔淨,而不會「因著那個[聖潔的]弟兄成為聖潔了」。

聖潔的兩個向度 (dimension)

要明白這個分別我們先要明白聖潔的兩個向度(註四):他者性 (otherness) 和使人成聖 (make holy)。在舊約,一貫強調的是前者:所以以色列要和迦南人分開;聖潔要和不潔分開等等,但在新約,我們卻更多看見後者:例如耶穌觸摸麻瘋病人時,不是耶穌自己變得不潔,而是麻瘋病人得潔淨;信徒和未信的配偶在一起,不是信徒變得不潔,而是後者變得聖潔(註五)。

兩個向度同樣重要,而新舊約各有不同的側重點。舊約如此強調他者性 (otherness) 的原因是因為沒有他者性,就沒有了使人成聖的基礎。而要神的子民學習他者性 (otherness),她就必須先在混居的迦南人中分別出來開始。但來到新約的教會,因為我們的福音是「拆毀中間的牆」的福音,我們不但要作未信者的他者,更要根據福音實踐使人成聖的向度。

「拆毀了隔在中間的牆」:沒有足夠的聖經基礎

若舊約「不能通婚」的基礎在於以色列要分別為聖成為神的子民,而今天作為神的子民的我們的「分別為聖」已由抽離 (separate) 的他者性 (otherness) 成全為使人成聖的向度,那麼我們也必須結論,和「不能和非神的子民通婚」的命令的基礎已不復存在。而在此我們可以加上一句:若和非信徒結婚的命令也缺乏基礎,我們就更難找到理由阻止信徒和非信徒拍拖了。

我知道這個結論不容易為主流教會接受:但我們必須自問,我們的道德基礎是聖經,還是教會的紀律手冊?我們是否還是要「因你們的傳統,違背 神的誡命呢」,「把人的規條當作道理去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徒然」?

這只能留待每個讀者自己解答。

作者 Facebook 專頁

(續集:《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 :敬答諸君子》按此)

註一:我們可以嘗試用陳文的邏輯去回應同志婚姻會有什麼後果(我不是說這是陳文的立場):反對同志婚姻是「要幾保守得幾保守」,「加上教會在行動上的杯葛,就更叫人認為教會是一群思想封建的道德佬」。同志婚姻如此之少,「難得有人咁傳統,肯互相委身」,我們應該「成人之美」。「如果教會連關於愛情的常識也掌握不到,談何教人愛主?如果教會不明白愛情大水不能淹沒這道理,而希望用罪疚感來牽引信徒,教會就換得被全然藐視。」這樣的邏輯,只能抱歉說句,真是錯得慘不忍睹。

註二:例如耶穌說的祂的軛是輕省的(太十一 29-30),另參徒十五10,加五 1 和提前六 1。

註三 : 類似的禁令也可以在書二十三 12 找到

註四:這個觀點參考 Professor Colin E Gunton 在《The Christian Faith》討論「神的聖潔」的看法。

註五:也參約十七章:耶穌「自己分別為聖,使他們[門徒]也因著真理成聖」

圖:網上圖片(開放版權)

(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

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 :由所羅門婚禮談起

端木皚


在教會待了超過二十年,平日胡思亂想,喜愛在文字中整理和尋找信仰的平凡信徒。三一上帝啟示的豐富,以及祂揀選的恩典,都是「無法可講述」的,平凡如我只能「願唱歌稱讚」。 關於我有血有肉的信仰,我有很多話想說,所以,請容我娓娓道來。 作者 Twitter/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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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houghts on “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 :由所羅門婚禮談起

  1. 那請問各下會如何回應林前7章39節「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裏面特別提到要嫁在主裡的人, 相信那亦是一個頗明確的立場.
    另外, 各下文中提到林前7章12-14,16節作論據支持信與不信結合, 但該段經文能否真的支持各下的論點?
    有釋經書提及, 保羅當時回應一些信徒因信主而冷落甚至離棄配偶, 所以提出7章前半段以補充說明.
    在信主前已婚和信主後才建立家庭是兩個情況, 這個論據似乎未能完全回應論題.

    1. NC,

      請看我在《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 :敬答諸君子》:http://wp.me/p612Gc-dX 中的回覆。

      端木皚

  2. NC,

    感謝你的回應。

    你的觀點已有其他讀者向我提出,這是十分好的觀點(也是我撰寫時沒有考慮的),容我細思後再回覆。

    端木皚

    1. flai,

      謝謝你的回應。請看我在《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 :敬答諸君子》:http://wp.me/p612Gc-dX 中的回覆。

      端木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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