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述】淺談南非同志婚姻立法歷程

淺談南非同志婚姻立法歷程

 文/郭佳瑋(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律師)

  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律師)

南非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於20世紀初曾一度成為英國的自治領地,直至1961年5月31日,南非才退出英聯邦,成立南非共和國。由於南非共和國成立前長期為英國殖民地,在歷經長時間「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1]、種族隔離制度後,南非共和國基本人權可謂陷入一片黑暗中。

南非共和國在1993年制訂過渡憲法(於1996正式生效),成為南非第一部民主憲法,正式擺脫種族隔離與殖民統治陰影,在1994年成立憲法法院。鑑於南非殖民統治與種族隔離的悲慘教訓,南非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甚為重視,因此南非是第一部將「性傾向歧視禁止條款」列入憲法本文的人權規章(1996年憲法)。

同時,南非憲法法院自建立以來,即不斷以平等、自由、開放的立場展現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即使在未明文承認同志婚姻權之前,在許多方面早已表現出保障同志與多元文化的態度,例如南非共和國的勞資關係法(Labour Relations Act 66 of 1995)、就業平等法(Employment Equity Act 55 of 1998)、關於同性行為合法化的裁判、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 (Aliens Control Act 96 of 1991)、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3 of 2002)、法官薪酬及雇用條件法(Judge’s Remuneration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 47 of 2001)、兒童照顧法(Child Care Act 74 of 1983)及監護法(Guardianship Act 192 of 1993)等之相關裁判均陸續朝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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